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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6 10:43:05 | 阅读次数:1331

请问南京的律师,我享受到的生育津贴就是产假期间的工资吗?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属于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若劳动者产假期间在其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期间之内,劳动者享受的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应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

  《关于工资组成部分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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