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2 15:31:11 | 阅读次数:1139
王某是一名退休员工,自2010年起从某国有企业退休。根据国家规定和企业内部文件,王某应享受每月3000元的退休金。然而,王某发现自退休以来,实际收到的退休金仅为2500元,存在每月500元的差额。王某多次与企业沟通未果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企业补发未足额支付的退休金。
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劳动者退休后有权获得社会保险机构或原单位支付的退休金。退休金的支付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和企业承诺。在本案中,企业未按承诺足额支付王某的退休金,违反了劳动法规定,王某有权追索未支付的部分。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企业应补发王某自退休以来未足额支付的退休金,共计差额。企业对仲裁结果表示接受,承诺将按时补发所欠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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