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2 15:30:43 | 阅读次数:247
金某某等五人是某光电科技公司员工。2020年1月,公司因疫情停产,员工返乡。受疫情影响,员工未能按公司通知的日期返工。由于公司未支付工资,金某某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光电科技公司未按此规定支付工资,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
法院判决光电科技公司支付金某某等人2020年1月至3月期间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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