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2 15:30:28 | 阅读次数:213
张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快递公司,约定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8000元。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9时,每周工作6天,远超法定工作时间。张某在试用期内因超时加班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随后申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此外,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应遵守国家关于工时的规定,即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快递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违反了国家法律,张某拒绝违法加班是合法的自我保护行为。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行为违法。
仲裁委员会裁决快递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元。快递公司被责令改正违反法律规定的规章制度,并受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警告。
下一条:员工与公司劳动争议提交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