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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2/7 9:25:06 | 阅读次数:140

试用期无理由解雇争议劳动仲裁

2023年2月,赵某应聘进入一家科技公司,签订了包含三个月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即将结束时,公司突然通知赵某,称其不符合公司要求,决定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认为解雇无合理理由,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合理理由或证据,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可能构成违法解雇。

在本案中,公司未能明确指出赵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表现,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律师认为,赵某在试用期内如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明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赵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赵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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