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4 8:56:41 | 阅读次数:182
李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服饰公司,从事摄影工作。7月,因妻子待产,李某回家陪产并缺勤。7月20日,李某返回公司继续工作。11月18日,双方在结算工资时发生冲突,公司以李某连续缺勤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在本案中,李某因妻子待产请假,符合《劳动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的行为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定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裁决公司支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未对仲裁结果提起诉讼,裁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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