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2 15:29:56 | 阅读次数:272
2023年,张华与某科技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资、工时、休假等条款。然而,自合同签订以来,公司经常无故延迟支付工资,且在未与张华协商的情况下,擅自增加了其工作时长。张华多次与公司沟通未果,最终诉诸法律。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公司延迟支付工资和擅自增加工作时长均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了违约行为。张华有权要求公司纠正违约行为,并可要求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未履行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支付和工时安排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判决公司立即纠正违约行为,并向张华支付拖欠工资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一条:无正当理由解雇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