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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22 15:29:06 | 阅读次数:315

员工追索未支付加班费的法律实践

吴十在一家物流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经常需要加班以满足公司的发货需求。尽管吴十多次加班,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未果后,吴十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支付未付的加班费。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法定的加班费率支付加班费。物流公司未支付吴十的加班费,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吴十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加班费,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物流公司未能提供合法理由说明为何未支付加班费,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规定。因此,判决物流公司必须支付吴十所有未付的加班费,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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