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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5 7:47:42 | 阅读次数:1291

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何认定?

即便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重大变化,但是这种重大变化,在没有达到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时,用人单位依旧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企业虽被并购,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故原劳动合同履行并未受到影响,用人单位亦不能据此解除劳动合同。

再如,用人单位整体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通勤时间延长的,是否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也非一概而论,需要考量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结合用人单位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评判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那么搬迁行为将不会被认定为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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