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5 7:47:31 | 阅读次数:1187
在法院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时,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便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存在程序违法。这是用人单位在适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条款时,经常忽视的一点,换言之,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
也就是说,即便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已致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仍可以通过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方式,如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等变更,促使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只有当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时,用人单位才能作出单方解除,这也是立法本意对劳动者权益的最大保护。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裁审部门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的程序做比较严格的审查,当用人单位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曾就劳动合同内容变更进行协商的,一般会认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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