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阅读次数:4587
基本案例:
19XX年X月XX日、X月XX日,原告XX分别获得”可靠墙安装的陶瓷密封直通阀”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 原告XX发现被告XX市XXX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闸阀”、“止水阀”在构造和外观上与XX的专利产品一致,已构成专利侵权。XX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将其诉至XX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专利产品、在<<XX晚报>>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十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请求宣
上一篇:侵犯专利权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