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23 15:43:24 | 阅读次数:735
已经依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不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拖延支付工资,但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