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1 17:27:53 | 阅读次数:1317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44小时更改为40小时。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劳动法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以工时制度有三种,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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