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5 15:46:26 | 阅读次数:947
所谓“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 它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 从事 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在我国现行体制下,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金 会一样,其实质均为民间组织的一种形式。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作为民间组织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其聘用的员工建立劳动 关系后,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上一条:多休的年休假离职时单位能扣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