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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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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5 15:34:30 | 阅读次数:840
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文体活动,应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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