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3/28 11:05:18 | 阅读次数:99
服务期是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而承诺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服务期的约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培训内容为专业技术培训,而非一般技能培训或者劳动安全卫生教育;(2)培训费用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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