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14 9:13:23 | 阅读次数:442
不需要。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帮助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顺利度过重新找工作、没有其他收入的待业期,以免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生活没有保障。而非全日制用工中,劳动关系本来就比较宽松,劳动者寻找非全日制的工作也比较容易,法律也不禁止劳动者兼职,劳动者往往也不以一份非全日制的工作作为唯一生活来源。因此,劳动者本来就对随时结束非全日劳动关系早有心理准备,经济补偿就没有了适用的条件,也没有适用的必要。所以,《劳动合同法》第71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关系中,不管是出于什么原因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