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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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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1/6 9:22:41 | 阅读次数:274
解答:1.用人单位提前 30 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2.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3.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上一条: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效力
下一条:用人单位必须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