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2/10 8:58:11 | 阅读次数:284

未婚女职工流产,休假权益不应受限

在劳动法律领域,未婚女职工的流产假待遇问题一直备受关注。这不仅关乎法律公平,更涉及女性职工的基本权益。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流产依法享有产假。这一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外,她们同样有权享受流产假待遇。未婚女职工的流产假待遇应得到保障,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也是对女性职工的尊重和关爱。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