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2/3 9:33:10 | 阅读次数:430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然而,档案转移手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其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并非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而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时效期间,并非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方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上一条:人民法院能否主动审查仲裁时效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