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9/19 10:16:22 | 阅读次数:1292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确立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然而,破产清算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用人单位,它只是在破产程序中临时设立的机构。因此,清算组与其聘用人员之间签订的合同,虽然具有劳务合同的性质,但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清算组可以随意侵犯聘用人员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清算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聘用人员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