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7/10 12:13:34 | 阅读次数:83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必须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即使员工考核不合格,公司也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关系,除非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相关条款,或者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且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无法胜任。
在解除劳动关系前,公司应当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原因,并尽量提供改进的机会。如果确实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提前通知员工,并依法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上一条:公司“末尾淘汰制”并非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