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队介绍 更多>>  

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法律知识

首 页 > 法律知识 > 关联知识

 

类别:关联知识 | 阅读次数:787

要求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是否有时效限制?

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迟迟不办理劳动者档案转移手续,劳动者申请仲裁时是否存在时效限制呢?李先生曾在某公司工作多年,后因公司裁员被迫离职。离职后,李先生多次要求公司为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一年后,李先生决定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然而,档案转移手续属于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其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并非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而是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在本案例中,李先生在离职一年后才申请仲裁,看似超过了一年的时效期限。但实际上,他在离职时并未明确知道公司未办理档案转移手续侵犯了自己的权益,直到后来才发现问题所在。因此,他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时效。

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时效期间,并非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而是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应注意时效的起算点和计算方法,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标签:南京律师事务所,南京律师,知名律师,律师免费咨询平台
× 提示: 您的网络连接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