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12 8:58:55 | 阅读次数:1302
有人认为,在校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学业,要接受学校的各项管理,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能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能形成劳动关系。但是法律并未禁止在校学生的就业权,在校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具体按以下标准判断:
一、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的劳务或实习,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
二、以就业为目的,长期在用人单位从事与其他员工并无差别的工作,双方形成劳动关系。
所以,在校学生的身份不影响双方形成劳动关系,是否形成劳动关系,还是以双方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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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请问新员工入职体检可以不要求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