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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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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6/15 15:33:17 | 阅读次数:1051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上一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处理
下一条:用人单位需要为实习生缴纳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