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4 9:55:06 | 阅读次数:13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据此,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便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显然也不能因此认为公司可免除签订书面合同的法定义务。所以公司应当支付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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