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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4/29 9:23:33 | 阅读次数:1431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就社会保险责任有约定的,依约定。

  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B公司提供人员,A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从业人员发生伤、病、残、亡、退休及其他情形费用由A公司承担。A公司将费用支付给B公司后,再由B公司依法办理相关事宜。合同签订后,B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其派遣至A公司工作。吴某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

  经协调,吴某亲属与A公司、B公司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A公司、B公司按工亡标准共同支付吴某亲属赔偿金105万元。该费用由双方各垫付50%。后B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A公司支付赔偿金52.5万元。A公司不服提起反诉,请求判决B公司赔偿损失471394元。双方作出上述约定的目的是。用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如果用工单位未按时足额向劳务派遣单位。

  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作出的约定。上述约定发生于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符合规定,合法有效。因未依法为吴某缴纳工伤保险所产生的。本应由工伤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亦应由A公司承担。二审法院遂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赔偿金52.5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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