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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3/26 16:31:53 | 阅读次数:1509

女职工特殊保护权益的救济有哪些?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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