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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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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5/3/23 14:55:03 | 阅读次数:17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的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上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期限
下一条:用人单位存在何种情况时,劳动者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