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文章来源:南京律师网 | 更新时间:2024/10/27 9:38:39 | 阅读次数:983
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防止职工“泡病假”,在规章制度中设定详细的病假申请和审批程序,甚至明文规定,员工请病假时必须得到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岗休息。按照这种规定,即使职工履行了请假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批准,职工仍然无法休病假;如果职工在单位不批的情形下坚持休病假,单位可以给予职工纪律处分,甚至按旷工处理。劳动争议由此引发。法律规定,休息休假权以及健康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当劳动者患病或受伤时有权休息。因此,在医院已经出具诊断证明、建议相关员工休息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只有审查请假手续是否齐全的权限,而没有审批是否准予休假的权限。当然,如果劳动者医疗期满后,继续提供诊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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