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胥家山律师:三级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成员、仲裁员。从事律师行业17年,服务上千家各类型企业单位,成功代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公司股权纠纷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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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赵某于2021年加入一家科技公司担任研发工程师。公司为赵某提供了一项价值10万元的专项技术培训,并与赵某签订了一份专项培训协议。协议中约定,赵某完成培训后需在公司服务至少五年,否则需支付违约金。2023年,赵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公司要求赵某支付违约金。赵某认为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实际情况,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法院判决:
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公司为赵某提供的专项培训确实存在,且双方签订的专项培训协议有效。但由于赵某已为公司服务超过两年,仲裁委员会根据赵某已服务的时间和培训费用,调整了违约金数额。赵某不服仲裁结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员会对违约金的调整合理,维持了仲裁委员会的判决。
案例总结:
本案例表明,用人单位与员工就专项培训签订的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员工在接受专项培训后,应当遵守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然而,违约金的数额应当合理,不得过高。员工在面对高额违约金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调整。用人单位在制定专项培训协议时,也应确保违约金的合理性,避免因违约金过高而引发不必要的纠纷。同时,员工在接受培训前,也应仔细阅读协议内容,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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